嘉兴讨账公司;债务违约的最优处理对策有那些
2017/10/11 18:09:15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债务违约的最优处理对策有那些
面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理对策,即清算债务人(liquidation)和债务重新协商(debt renegotiation)。
一、清算债务人
清算债务人一直是标准债务契约理论中惟一有效的违约处理对策。在标准债务契约理论中,清算债务人这一对策发挥效力主要是通过两种主要的途径来实现的,其一就是通过依法对违约债务人的清算可以补偿债权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其二就是清算机制的存在可以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可信的要挟,迫使他们放弃那些会有损于债权人权益的经营投资决策。其中,前一种机制的顺利运转是建立在“企业清算价值是按照绝对优先权原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简称APR)来分配的”这一前提下的。所谓绝对优先权原则就是指在企业清算价值分配过程中,按照债权优先级别的高低依次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即优先级别越高的债权人的损失越优先得到补偿,优先级别较低的债权只有在优先级比其更高的债权都得到补偿并且还有剩余清算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优先级别高的那些债权人即使在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通过清算企业来全额收回其债权投资的。正是绝对优先权原则导致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高优先级的债权人有动力去积极地监督借款企业,并在借款企业的资产价值低于债权价值的情况下对企业实施清算以收回投资。
二、对清算对策惟一性的质疑
通过清算机制来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并相应地尽可能地挽回债权人的损失一向都是被认为在出现债务违约时的惟一可选择对策。然而,这一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对这一观点的质疑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清算会引起企业税收优惠(tax advantage)的丧失问题。因为企业的利息是税前缴纳的,而股利的支付则是税后的,因此与股权融资方式相比,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为企业带来一个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因为被清算而终止,那么企业将会丧失未来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得企业的价值缩水。Fan(2000)将企业的价值区分为企业资产的价值(the value of assets of thefirm)和企业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firm)两种。其中企业资产的价值就是指清算价值,而企业的价值则是指该企业存续(on going)下去的各期收益的现值,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等于该企业存续下去的未来各期税收优惠的现值。如果债权人在企业违约时选择清算企业,那么他们获得的是企业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企业的价值。即债权人选择直接清算企业的话,就意味着他们自己将可供分配的企业“蛋糕”做小了。显然这对债权人而言不是最优选择。二是清算成本的存在使得清算行为并非总是最优。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清算成本的存在,特别是当清算成本较高时,债权人通过清算所获得的可用于补偿债权人损失的价值大大下降,在一定的违约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对债权人而言清算还不如接受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得清算并非总是最优的,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就会降低债权人清算要挟的可信度,进而降低清算机制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清算成本的存在使得严格遵循APR原则对债权人而言并非是最优的,因为按照严格的APR分配顺序,股东被排在最后,这就是导致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而干扰正常清算的行为,从而会导致清算效率下降,优先级别较高的债权人并不能如愿获得应有的补偿。而如果债权人愿意放弃部分清算收益留给股东等优先级别较低的投资者的话,反而有可能因为清算效率的提高、清算成本的降低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背离绝对优选权原则对债权人是最优的。数据表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绝对优先权原则的背离现象已越来越多。而绝对优先权原则的背离就意味着清算并非是债权人应对违约的惟一可行措施,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协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效用。
三、债务重新协商
正是由于清算成本和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清算并非总是最优的违约处理对策,因此,债务重新协商开始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越来越多地运用。
简单地讲,债务重新协商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时,通过与债务人的协商来重新确定还款条件,以避免清算的发生,让企业存续下去。根据违约情况和原因的不同,债务重新协商主要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结果:暂时性的利息豁免、新增对违约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提高利率以弥补违约风险的上升。
(1)暂时性利息豁免主要是对那些现金收益流在整个债务期间不平均,特别是那些现金收益流量随着投资年限的增长而增长的企业使用的,因为如果企业融人债务资金来投资于一个现金流先少后多的项目上,那么就很有可能这个净现值为正的好项债权人严格遵循原来合同的约定而要求清算企业的话,不仅会给自己的投资本金带来损失,而且还丧失了大量的未来利息收益;同时中断投资就意味着企业将损失未来越来越多的现金收益流,企业的巨大投资投人将无法获得回报,因此企业将会拒绝类似项目的投资,即使它是净现值为正的好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不足现象,对投融资体制而言是一种低效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选择暂时性豁免债务人的部分当期应付利息,那么企业就会因此获得了存续下去并产生更大投资回报的机会。当企业的投资现金收益流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增加并超过一定水平之后,企业就会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当期债务本息,并且还可以将以前债权人所暂时豁免的利息补偿给债权人。这不仅可以使债权人如愿获得期望的利息收益,同时也保证了此类投资项目的融资来源、避免了投资不足问题的出现,企业的投资行为也可以获得期望的回报。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这种特征的企业实施暂时性利息豁免对策可以为各方带来一个双赢结果。
(2)增加对违约企业的资金支持对策主要是应用于如下情况:如果借款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的前期投资巨大而现金收益流同样是先少后多的话,当企业在投资前期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付当期利息而违约的情况时,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未必就是最优选择。因为,如果这个投资项目在后期确实能产生足够的收益来收回前期投人并偿还债务本息的话,债权人继续增加对该企业的资金支持反而可以比当前清算它获得更多的收益。
(3)要求提高利率水平对策是在企业投资风险过高,而如果清算对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可行或者清算所得价值过低时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要求更高的利息来弥补违约风险升水,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债务重新协商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所以受到了面对违约行为的债权人越来越多的运用。但是,债务重新协商机制在为债权人增加效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信息收集成本和谈判成本等。其中,信息收集成本是指债权人为进行债务重新协商谈判和决策收集所需信息而支出的费用;谈判成本主要包括债务双方在还款条件上的讨价还价以及重新签订债务契约过程中的成本。
面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处理对策,即清算债务人(liquidation)和债务重新协商(debt renegotiation)。
一、清算债务人
清算债务人一直是标准债务契约理论中惟一有效的违约处理对策。在标准债务契约理论中,清算债务人这一对策发挥效力主要是通过两种主要的途径来实现的,其一就是通过依法对违约债务人的清算可以补偿债权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其二就是清算机制的存在可以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可信的要挟,迫使他们放弃那些会有损于债权人权益的经营投资决策。其中,前一种机制的顺利运转是建立在“企业清算价值是按照绝对优先权原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简称APR)来分配的”这一前提下的。所谓绝对优先权原则就是指在企业清算价值分配过程中,按照债权优先级别的高低依次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即优先级别越高的债权人的损失越优先得到补偿,优先级别较低的债权只有在优先级比其更高的债权都得到补偿并且还有剩余清算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优先级别高的那些债权人即使在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通过清算企业来全额收回其债权投资的。正是绝对优先权原则导致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高优先级的债权人有动力去积极地监督借款企业,并在借款企业的资产价值低于债权价值的情况下对企业实施清算以收回投资。
二、对清算对策惟一性的质疑
通过清算机制来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作出惩罚,并相应地尽可能地挽回债权人的损失一向都是被认为在出现债务违约时的惟一可选择对策。然而,这一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对这一观点的质疑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清算会引起企业税收优惠(tax advantage)的丧失问题。因为企业的利息是税前缴纳的,而股利的支付则是税后的,因此与股权融资方式相比,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为企业带来一个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因为被清算而终止,那么企业将会丧失未来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得企业的价值缩水。Fan(2000)将企业的价值区分为企业资产的价值(the value of assets of thefirm)和企业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firm)两种。其中企业资产的价值就是指清算价值,而企业的价值则是指该企业存续(on going)下去的各期收益的现值,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等于该企业存续下去的未来各期税收优惠的现值。如果债权人在企业违约时选择清算企业,那么他们获得的是企业资产的价值,而不是企业的价值。即债权人选择直接清算企业的话,就意味着他们自己将可供分配的企业“蛋糕”做小了。显然这对债权人而言不是最优选择。二是清算成本的存在使得清算行为并非总是最优。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清算成本的存在,特别是当清算成本较高时,债权人通过清算所获得的可用于补偿债权人损失的价值大大下降,在一定的违约情况下很可能出现对债权人而言清算还不如接受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得清算并非总是最优的,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就会降低债权人清算要挟的可信度,进而降低清算机制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清算成本的存在使得严格遵循APR原则对债权人而言并非是最优的,因为按照严格的APR分配顺序,股东被排在最后,这就是导致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而干扰正常清算的行为,从而会导致清算效率下降,优先级别较高的债权人并不能如愿获得应有的补偿。而如果债权人愿意放弃部分清算收益留给股东等优先级别较低的投资者的话,反而有可能因为清算效率的提高、清算成本的降低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背离绝对优选权原则对债权人是最优的。数据表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绝对优先权原则的背离现象已越来越多。而绝对优先权原则的背离就意味着清算并非是债权人应对违约的惟一可行措施,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协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大的效用。
三、债务重新协商
正是由于清算成本和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清算并非总是最优的违约处理对策,因此,债务重新协商开始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越来越多地运用。
简单地讲,债务重新协商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时,通过与债务人的协商来重新确定还款条件,以避免清算的发生,让企业存续下去。根据违约情况和原因的不同,债务重新协商主要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结果:暂时性的利息豁免、新增对违约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提高利率以弥补违约风险的上升。
(1)暂时性利息豁免主要是对那些现金收益流在整个债务期间不平均,特别是那些现金收益流量随着投资年限的增长而增长的企业使用的,因为如果企业融人债务资金来投资于一个现金流先少后多的项目上,那么就很有可能这个净现值为正的好项债权人严格遵循原来合同的约定而要求清算企业的话,不仅会给自己的投资本金带来损失,而且还丧失了大量的未来利息收益;同时中断投资就意味着企业将损失未来越来越多的现金收益流,企业的巨大投资投人将无法获得回报,因此企业将会拒绝类似项目的投资,即使它是净现值为正的好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不足现象,对投融资体制而言是一种低效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选择暂时性豁免债务人的部分当期应付利息,那么企业就会因此获得了存续下去并产生更大投资回报的机会。当企业的投资现金收益流随着时间的增加而逐渐增加并超过一定水平之后,企业就会有足够的能力来支付当期债务本息,并且还可以将以前债权人所暂时豁免的利息补偿给债权人。这不仅可以使债权人如愿获得期望的利息收益,同时也保证了此类投资项目的融资来源、避免了投资不足问题的出现,企业的投资行为也可以获得期望的回报。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这种特征的企业实施暂时性利息豁免对策可以为各方带来一个双赢结果。
(2)增加对违约企业的资金支持对策主要是应用于如下情况:如果借款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的前期投资巨大而现金收益流同样是先少后多的话,当企业在投资前期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付当期利息而违约的情况时,对债权人而言,清算未必就是最优选择。因为,如果这个投资项目在后期确实能产生足够的收益来收回前期投人并偿还债务本息的话,债权人继续增加对该企业的资金支持反而可以比当前清算它获得更多的收益。
(3)要求提高利率水平对策是在企业投资风险过高,而如果清算对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可行或者清算所得价值过低时采取的一种措施。通过要求更高的利息来弥补违约风险升水,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为债务重新协商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所以受到了面对违约行为的债权人越来越多的运用。但是,债务重新协商机制在为债权人增加效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信息收集成本和谈判成本等。其中,信息收集成本是指债权人为进行债务重新协商谈判和决策收集所需信息而支出的费用;谈判成本主要包括债务双方在还款条件上的讨价还价以及重新签订债务契约过程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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