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以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杜绝不良旅行社设陷阱
2016/3/7 21:56:27 点击:
嘉兴要账公司——出境游保证金以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杜绝不良旅行社设陷阱
市民邵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赴泰的旅游团,该旅行团的出境游保证金以金融押金方式支付,即旅客支付旅行社一定数额押金后,便可享受泰国五晚六天仅2000元的低价团费。旅行社则承诺一定期限后保证金全数归还。去年3月,因押金50万并未如期归还,邵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欠款。由于在办案中,法院发现出境游保证金在收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近日国家旅游局出台通知,规定出境游保证金一律以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
事件押金50万并未如期归还
2015年3月,市民邵女士因旅游保证金一事起诉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邵女士诉称,2014年11月,她代表10名消费者与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五晚六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此合同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即10名游客需支付旅行社金融押金50万元,钱款交付后享受旅游优惠,每人的团费仅需2000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金融押金50万元于2015年2月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保本无息。
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毕先生为邵女士办理了相关手续,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别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各种专用章,毕先生在签约代表处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邵女士向毕先生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此后,邵女士等人如期出行。旅行结束后,因中国旅行社未依约如期退还金融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金融押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中国旅行社辩称,该公司员工毕先生系自行伪造合同及补充协议与邵女士签订,该公司未授权其收取押金亦未收到该押金,该行为系毕先生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先生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邵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中国旅行社认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亦应在按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进展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押金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毕先生在中国旅行社任职,邵女士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50万金融押金收据,旅游费用发票分别盖有中国旅行社的各类专用章,且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已经在毕先生以中国旅行社的名义组织、履行完毕,故毕先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邵女士也有理由相信毕先生有权代表中国旅行社向其收取50万元押金。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国旅行社依约应于2015年2月5日之前退还50万元金融押金。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调查
法院向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
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由来已久,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普通民众开放出境游,旅游企业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不归,要求其事先交纳“出境游保证金”,但收多收少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旅行社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收取保证金,具体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以及收取和退还方式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保证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旅游保证金在收取、管理、退还等环节均存在较多问题。但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对此进行规制。个别旅行社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上,此外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隐患。
为此,去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收取保证金及数额。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方式,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担保,采取现金形式的应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方式收取,以保证资金安全,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此外,建议加强出境游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管理制度。
结果
旅游局:不得直接收取押金
收到法院建议后,国家旅游局在充分调研后,专门出台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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