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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讨账公司解读货款被冒领是否变成债权转让

    2016/12/4 15:25:57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解读货款被冒领是否变成债权转让

     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某贸易有限公司经介绍人潘某牵线,向三门某纸业有限公司供煤。2014年4月,贸易公司与纸业公司就货款对账结算时发现,介绍人潘某已于2014年1月底到该公司冒领纸业公司应支付给贸易公司的煤款5.39万元。贸易公司得知后,多次向潘某催讨,潘某均不给付。2014年8月中旬某日,贸易公司与纸业公司财务主管一起向潘某追要该款项未果,当日潘某在财务主管的见证下向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贸易公司全额现金支付煤款,扣除佣金1.33万元后实际应支付4.06万元。若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潘某负担。后潘某仍未付该款,无奈之下,今年8月,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潘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冒领货款4.0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用2720元嘉兴讨账公司

      而潘某辩称,自己的确在纸业嘉兴要账公司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领到原告煤款5.39万元,但是自己已经将承兑汇票交给了另一名介绍人王某。王某是为原告推销煤的,他告诉自己只要介绍原告向纸业公司供煤成功,由原告支付给自己介绍费35元/吨。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属实,但是自己当时认为签署《承诺书》的含义是承认汇票是由自己领走的这一事实,实际上自己拿了汇票后已将汇票交给了王某,目前为止自己还分文未拿到相关介绍费,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承诺书原件和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而潘某未就将汇票交给王某的说法提交证据。那么,原告究竟能否要回货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