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追债知识
追债知识   
    联系我们

    合同违约金怎么把握最合适嘉兴讨债公司为你案例解答

    2016/12/6 16:03:16      点击:

    合同违约金怎么把握最合适嘉兴讨债公司为你案例解答

    案例一:公司某项目部因施工需要与某材料供应商签订一份PE管《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因项目部资金困难拖欠PE管款18万元未如期支付,材料商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18万元欠款及30万元的违约金。最后尽管在公司律师办的努力下法院降低了违约金支付标准,但还是判决了15万元的违约金。嘉兴要债公司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把握好违约金计算的基数,违约金合理的计算基数可以是所欠款项的10%-20%,而不是以合同总价款来计算。

      案例二:公司某项目部因施工需要与某建筑器材公司签订一份架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天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项目部资金困难拖欠租赁款20万元达一年未支付,建筑器材公司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欠款及216000元的违约金。因该案在长沙,通过律师办的努力最后还是支付了8万元的违约金。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把握好违约金计算的标准,违约金合理的计算标准是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三至日万分之五,而不是日千分之三。
      如此等等,项目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外一般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承揽、买卖、租赁四种合同关系。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对待违约金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免承担高额违约金。本文就如何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做一些分析。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
      嘉兴要账公司所谓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与约定违约金,实务中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为主。
      二、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约定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为解决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2009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嘉兴讨账公司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损失的认定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
      三、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项目部在签订租赁、买卖等合同时,最好不要有我方的违约处罚条款出现;对方要求约定,尽量只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明确具体的内容。
      2、关于计算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合同中往往约定以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以至于即便只有小额款项未付而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时常出现,故建议以逾期部分的款项为基数计算比较合理。
      3、尽量不要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嘉兴讨债公司如在材料供销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常常有诸如“支付方若不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或逾期金额)的日3‰计算违约金”。日3‰的标准不管是参照合同总价还是逾期金额,该标准都已很高,一般为日万分之五为宜。
      4、在已签订的签订具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合同后,且项目部已构成违约,在履行约定义务时,尽可能的和对方协商并让对方出具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书面承诺,以免在履行了约定义务后,仍需承担高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