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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清债公司:对于人死债消的说法的正解

    2016/9/9 14:26:43      点击:

    嘉兴清债公司:对于人死债消的说法的正解

    民间流传“人死债消”,很多人认为,人死了,债也就清了。死者家属也会因此拒还欠款,债主也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就有人为了逃避债务,选择自杀身亡。且不说,好死不如赖活着,而且这种传闻也仅仅是传闻而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死了,债务仍然存在,不消,也消不了。

     
    中国有句俗语叫“父债子偿”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就有义务偿还债务了。
     
      根据《继承法》规定: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要先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嘉兴要债公司 债务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死者生前的债务可以不用偿还。 所以,如果死者有遗产留下,债主就可以向继承人继续讨债,拒绝偿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案例:
     
      达川区陈某某一纸诉状将已故借款人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死者唐某某的遗产合法继承人依法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近日,达川区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此案,经过承办法官开庭前多次沟通疏导并开庭主持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将心比心,圆满化解纠纷。


      经查明,2011年唐某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在陈某某处借得现金10万元,唐某某虽按约定每月偿还资金利息,但借款本金仍无力还清。2013年7月唐某某为陈某某换立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本息。然而2014年6月1日唐某某突然因病去世,这噩耗令陈某某乱了阵脚。经多次与死者家属自行协商无果,陈某某将死者唐某某的妻子石某、儿子唐某甲、女儿唐某乙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达川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陈某某的申请依法对唐某某名下遗留的房产进行了诉前财产查封。承办法官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石某家里时,被告家人表现出了异常的极端情绪,并当场表示“人死债消,他生前的事跟我们无关。”并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被告家人的情况后,耐心地向被告家人做了详细的释法工作,告知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作为死者唐某某的妻子石某对其夫生前担负的共同债务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因唐某某死后有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对其债务也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清债公司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