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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讨账公司写借条约定利息不清楚法院判定将不支付利息

    2017/9/3 14:57:15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写借条约定利息不清楚法院判定将不支付利息

    2014年1月11日,白先生向丁先生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还款并口头约定计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白先生未归还借款及利息。故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被告辩称已经偿还过原告11000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原告称该11000元款项系与被告做生意支付的货款。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9000元,未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