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
1、法人人格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法人制度原为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的。基于此,法人如果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为其他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力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定法人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其人格的绝对否定,即企业被全面、永久的被否定。
2、行为能力消灭说③。该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消灭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不是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仍视为存续,可以参加诉讼、清偿债务等一系列善后事务。
3、行为能力限制说④。该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像正常的企业那样进行经营活动,类似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在清算意义上存在。
由于理论上观点的不一,从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点,其中表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虽然工商总局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经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但并未改变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终止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种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并不一并消灭,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而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即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出现了分离。
有学者把工商行政部门将营业执照集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效力于一身的企业登记制度,称之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并在对其进行理论检讨的基础上,指出这种立法模型将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视营业执照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凭证,结果导致了实践操作和理论上的困惑。为了从制度设计上彻��解决目前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并不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立法,实行企业登记制度中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来证明的“分离主义”立法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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