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要债公司:关于联保未及时割断的危害后果
2017/8/1 14:08:09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关于联保未及时割断的危害后果
陈**、黄**、陈X三人皆为福建人,陈**从事石材批发,黄**从事PPR管、水箱、保温棉等生产加工,陈X从事橱柜等家具生产。三户组成联保体,2012年9月在我行贷款共计450万元,每户贷款金额均为150万元,保证金20%。因黄**出现经营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最后导致一户不还,整个联保体都不还款的情况。我行于2013年8月通过压缩额度和提高保证金比例给予其重组,对陈**授信100万元,陈X、黄**各授信120万元,总计340万元,保证30%。除一方授信由另两方夫妻担保外,各自另提供一处房产二押。
2.风险形成原因三户存在个人借贷,资金无法回笼;上海银行业对福建客户基本采取了收贷政
策。上述因素造成三户联保逾期无法还款。后我行对其授信予以压缩重组,但到期后依然无法还款。截止2015年7月30日,陈**在我行贷款764287.51元,欠息93718.08元;黄**在我行贷款944705.67元,欠息148695.08元;张贤新在我行贷款921171.38元,欠息176162.15元。
3.风险处置困难
(1)三人为福建人,银行压贷,且自身经营不佳,经营实体已放弃。
(2)除陈**2014年单独来我行商谈时,有还款意愿;其余两人当时就无还款意
愿。
(3)抵押物为二押,通过拍卖流程几无余值。
4.风险处置过程
(1)我行曾多次约谈联保体成员,陈**曾表示愿意逐步偿还自身贷款,但要求
脱保,我行当时希望能回收全部贷款,未同意其方案。而在我行同意其脱保时,陈**的资金、经营情况和还款意愿恶化,还款几无可能。
(2)2014年3月18日,我行对陈**等三户联保体诉讼,2014年9月15日开庭,2014年10月27日判决,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资产。从当前来看,该组联保几乎全部损失。
总结
1.要准确预见债务人困境,勇于担当,敢于取舍。联保体成员之一欲通过承担个人贷款来换取脱离联保责任时,不能简单拒绝,要对客户自身实力、还款意愿及后续经营情进行综合分析,预判客户后续状况好转可能性,在减少损失和可能面临全部损失之间果断取舍。
2.小额授信时异地资产不应作为资产负债率的参考因素。在调查时将客户福建老家房产计入资产,但该部分资产未实地核实;即使能核实后续的贷后也无法跟上,无法及时掌握其情况变化。
3.对区域客户授信要做到真正融入圈子。从分行的福建籍问题客户来看,客户经理无法把握其实际的经营模式、投资偏好,以及日常还贷资金的真实来源。几乎所有的问题客户都是在出现欠息、逾期、或查封、诉讼等情况后才发现问题。
4.风险意识应重于效益回报。当时福建籍客户以成本承受强,存款回报高著称。银行在注重效益同时忽视了风险,导致不良贷款集中发生。
5.二押担保应谨慎对待。尤其是已为经营类贷款抵押的二押房产,在拍卖时其余值几乎是忽略不计。本案三方都有二押,但目前来看已无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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