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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债公司提醒不还钱抢借条也是抢劫罪

    2017/4/15 15:43:04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提醒不还钱抢借条也是抢劫罪

    浙江丽水市青田县老汉孙某陆续向吴某借款6万元,并写了三张借条,孙某应自己无力偿还,变生歹念,随身携带一只三节手电筒和U型钢条锁,谎称还钱将吴某约出,用手电筒击打吴某头部,预将吴某打昏后抢回6万元借条,导致吴某轻伤,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为了消灭债务而抢劫借条,并致人轻伤一审判处孙某10年徒刑。

            最高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重罪,根据情节不同最高可判处死刑。此外,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实践中也不乏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