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告老赖被反被诉侵犯名誉权
嘉兴要债公司——在羌女士诉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中,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4天。李某在该院拘留决定书上书写“此拘留决定是按法办理,嘉兴讨债公司本人无异议”,并签名。在被拘留的当日,李某的家属将该案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
2014年2月12日,《江海晚报》(《南通日报》社系其开办单位)刊登《有钱不还债 法院拘“老赖”——被拘后其家属还得还所欠5万元》一文,报道了该案的审理、执行以及李某被拘留的过程。2015年6月20日,李某将《南通日报》社告上崇川区法院,认为《江海晚报》在报道中称呼其为“老赖”,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江海晚报》公开道歉嘉兴要账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伤害费各5万元。
法庭上,《南通日报》社辩称,《江海晚报》刊登报道的信息来源于法院,所有事实均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不存在捏造情节的行为,不存在损害李某名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江海晚报》刊登的报道客观地反映了涉及原告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被拘留过程,李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原告主张报社报道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嘉兴追债公司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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