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要账公司债务人与保证人怎么区分
2017/1/13 0:12:35 点击:
嘉兴要账公司债务人与保证人怎么区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而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嘉兴要债公司“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加入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仍继续维持原有债之关系,不因为第三人的加入而脱离债之关系。史尚宽认为,债务加入系“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即不改变原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性质和内容。对于债权人来讲,债务加入人的加入并没有损害其利益,反而加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扩充了债权人债权可供实现的财产范围。
嘉兴讨债公司虽然债务加入与保证均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加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均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与保证具有相似的功能,但是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性质不同、法律适用、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故辨别第三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还是债务加入责任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用语模糊、表示的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情形,加之债务加入在我国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以至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实务难以把握。笔者欲通过案例,浅析保证与债务加入之区别,由于笔者个人也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文章中的观点或有错误、或有争议,还请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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