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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债公司细说不当得利的合同债务

    2017/1/12 23:42:48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细说不当得利的合同债务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某日,王某递给陈某一张信用卡,让陈某帮忙将信用卡透支的6000元还上。后陈某分两次向该信用卡共转账人民币6000元。该信用卡的所有人是吴某,并非王某。陈某并不认识吴某。陈某在偿还信用卡后要求王某和吴某偿还未果,遂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是按照合同之债处理还是按照不当得利之债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让原告陈某向被告吴某的信用卡转账6000元,用以偿还透支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陈某在向信用卡完成转账后,即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王某应当偿还原告陈某6000元。被告吴某与原告陈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嘉兴要账公司合同之债具有以下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具体到本案,王某给陈某一张信用卡让其偿还透支款,陈某分两次向该信用款转账6000元偿还透支款,可以认定陈某和王某达成合意。故王某应当承当偿还责任。
            至于吴某的责任,有观点认为吴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嘉兴讨账公司该合法根据应当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本案中,陈某向吴某的信用卡打款6000元的事实对吴某而言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且陈某因此遭受了损失。但是陈某向吴某的信用卡打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其依据的是与王某之间的口头约定,故不应该认定为不当得利之债。至于王某和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另案处理。合同之债具有以下特点: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具体到本案,王某给陈某一张信用卡让其偿还透支款,陈某分两次向该信用款转账6000元偿还透支款,可以认定陈某和王某达成合意。故王某应当承当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