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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守住的底线要求和禁止性行为

2016/3/7 21:35:53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守住的底线要求和禁止性行为

仅仅一年时间,,在业内为之振奋之时,管理层也凝视着这个行业高速发展可能的风险。

  “去年下半年,证监会就对基金子公司的业务情况进行了调研摸底。”上海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子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主要调查的内容是业务进展、风险管理,考察子公司的经营是否合规稳健。
  在摸底半年调研半年后,4月底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下称“26号文”),该文件对高速发展的基金子公司业务带上了镣铐,某种程度上结束了基金子公司野蛮生长的“光辉岁月”。
  26号文中叫停的业务,对每家基金子公司多少都有点影响。另一家沪上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尤其对银行系基金子公司的影响更大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26号文与此前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监管的99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处。
  对此,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这两份文件都明确指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对基金子公司的此类通道业务将有较大影响”。
  “银行与基金子公司搭建体外资金池,主要是为了将规模大的融资拆分成小份额的、将期限较长的产品拆成短期的。”上述研究人士表示,资金池设在基金子公司,比设立在银行总行操作更灵活,入池时机和入池价格可由设立资金池的银行分支机构灵活掌控。
  “为了提高对风险的预判预警能力,证监会已经委托专业机构来监测基金子公司的专户业务风险了。”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内部也开始仿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资金池了。
  
  “此前,基金子公司就已经进行自查、专项检查了,可能后面还会有抽查的情况。”沪上一家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在正式下发文件之前,基金子公司早已根据通知中的条理进行整改。
  据了解,深圳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先后下发了加强基金专户业务风险管理的文件,文件内容基本与26号文一致。
  其中,对基金子公司影响较大的内容有五条:第一,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第二,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第三,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第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强化母公司管控。
  “基金子公司狂飙突进的时代已经结束了。”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相关人士认为,未来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监管将会明显强化,相比信托的制度优势和监管优势将被削弱。
  在一年多时间里,。
  2012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嘉兴讨债公司
  “现在子公司的业务越做越活,管理规模扩张很迅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规模,与一年之前不能同日而语了。
  去年6月,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基金子公司,行业总规模为1500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证监会核准设立的基金子公司共有38家,管理账户368个,管理规模约1500亿元,占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募业务(包括社保、企业年金、普通专户业务)约16%。
  对此,有基金研究机构研究员表示,“当时,子公司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事非上市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利的财富管理业务。”
  仅仅三个月时间,在2013年9月底,就有41家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模约为4600亿元,其中主要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并且,证监会调整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适度扩大了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对于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适度监管方式。
  “当时,信托、券商资管都面临着政策限制,而基金子公司的投资限制较少,就成了融资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宠儿。”上述研究员认为,得益于宽松的政策,基金子公司开展了更迎合市场的项目,同时吸引了大量人才。
  据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有67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管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
  鱼目混珠也是无可避免的情况。
  “总有个别激进的公司为了急于扩大规模,对所承接的项目不那么谨慎。”有基金公司子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基金子公司业务主要涉及实体资产投资,受宏观经济和行业波动影响,就会存在个别项目违约兑付风险。
  对此,上述基金子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但随着管理的资产规模变大,风险也随之抬升。”
  据证监会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显示,截至2013年底,共计有62家基金专户子公司获批,。
  值得注意的是,这62家基金专户子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
  其中,只有7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注册资本最高的是嘉实资本,达到3亿元,是2012年11月首批成立的基金专户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子公司共有21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子公司共有28家,%。
  “大部分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下,但它们管理的资产却达到几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业内人士认为,相比信托公司、券商而言,基金子公司风控能力较弱,刚性兑付压力增大。
  清理资金池
  基金子公司,将仿照信托公司开始清理资金池。
  “这次对基金子公司风险管理,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证监26号文及地方局文件明确指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对基金子公司的此类通道业务将有较大影响。
  上个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证监局督促子公司强化合规风控管理,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对此,业内知情人士表示,“资金池的清理工作预计将仿照信托公司的清理思路开展,在查明情况、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形成整改方案,循序渐进地退出,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今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实施备案管理,监测分析专户业务相关风险。
  据了解,该公司为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机构,目前承担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监测分析等工作。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为了提高对专户业务的风险监测分析水平,提升对风险的预研预判预警能力。”
  基金子公司作为类信托业务的有力竞争者,在大量开展通道业务的过程中,积极利用资金池业务来打开市场,快速获取市场份额。
  据了解,基金子公司开展的资金池业务主要有两类,分别是主动管理型和非主动管理型。前者是基金子公司主动负责资金募集和资产投放,资金池里的资金一般是“两进两出”,进的是募资和资产到期回款,出的是产品到期付款和资产投放付款。
  “主动管理型的管理难度较大,开展这类资金池业务的基金子公司较少。”研究人士表示,主要是因为基金子公司在募资和非标资产获取上的能力较弱,由于主动管理型资金池较少,因此基金子公司资金池的清理难度会明显低于信托。
  而非主动管理的资金池,通常是基金子公司为银行或者券商搭建的“体外”资金池,流动性由银行和券商提供,基金子公司仅提供账户管理、清算和分配等服务。
  “目前,比较常见的是银行将规模较大的融资拆分成较小份额产品进行销售,以及将期限较长的产品拆分成较短份额进行销售。”相关人士表示,例如,将投资期限2年期拆分成3至6个月,甚至更短期限。
  并且,相较于资金池设在银行总行,将其设在基金子公司,不仅可实现资产出表,入池时机和入池价格,还可以由设立资金池的银行分支机构灵活掌控。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26号文的表述是“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有别于99号文中关于资金池的表述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因此基金子公司未来是否连标准化资金池业务也不得开展,还不得而知。
  此次,26号文还强调了“通道业务要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对此,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研究人士认为,“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规避前述‘伪集合’通道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在广泛开展的金融同业业务中明确最终风险的承担主体。”
  此前,发生了多起信托“伪集合”通道业务风险事件。中诚信托30亿矿产信托、吉林信托10亿信托贷款项目,伪集合造成了信托公司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收取廉价的通道报酬但却承担了集合信托主动管理的风险。
  上述研究人士表示,在金融同业业务中的实务操作中,大量存在的“抽屉协议”造成风险悬空,在合同上明确风险承担主体相当于将抽屉协议阳光化,厘清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在《通知》中,还重申了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守住的底线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例如不得利用专户产品为客户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专户产品财产;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募集资金超过规定人数或者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产品特性,误导欺诈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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