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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债公司——债权主体特定性原理

    2017/2/15 22:00:57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债权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