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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讨账公司为你分析借钱不还也能定为诈骗罪

    2017/4/15 15:37:29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为你分析借钱不还也能定为诈骗罪

    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赌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根据数额的大小,分别可处3年以下、3年至10年、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