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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讨账公司提醒酒后欠条依然有法律效益

    2017/6/4 15:19:28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提醒酒后欠条依然有法律效益

    同住五华县绵阳镇西村的刘某与张某既是叔侄关系,又是朋友关系。2008年,刘某与张某合伙做稀土矿生产、卖挖土机,投资期间需用款都是张某拿给刘某,付款地点有时在沙场、有时在饭店、有时在刘某家中,后来双方结束了此合伙生意。该生意散伙后,张某多次催收刘某之前欠下的24万元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应按借条偿还借款,并支付口头约定的三分利息。





    张某称,,刘某是分两次向其借款,第一次是2012年3月份借其15万元用于做生意,第二次是同年3-4月间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赎回抵押房产,两笔合计25万元,均是现金支付,没有写下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仅口头约定三分利息。后来刘某于2012年3月18日以现金方式还款1万元,并写下一张24万元的欠条交张某收执,后因欠条差不多超过两年有效保护期,张某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找到刘某,要求其重新写下欠条,而2012年3月18日的欠条原件则由刘某收回,该欠条上的“借款人”三个字及指模均是刘某亲笔签署嘉兴追债公司


    刘某则认为,其对2014年农历12月26日欠条上的签名表示认可,但主张该欠条是自己在喝了半斤酒的情况下签的,不清楚欠条的具体内容,也不存在24万元的欠款事实。




    嘉兴讨债公司认为:刘某、张某之间存在着经济往来,刘某向张某借款24万元人民币,有刘某亲笔签名并交由张某收执的欠条及张某提交的银行还款清单为证,可以正式该借贷关系的存在,虽刘某辩称其在醉酒状态下签的借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刘某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还31000元。经张某多次催收,刘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209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刘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9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