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账公司——追讨货款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义务问题
2018/4/12 19:42:10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追讨货款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义务问题
实务中,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是常见的履约方式,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指示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的合同义务时,公司应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账单中详细记录。由于很多公司法律防范风险意识不强,未提前做好相关法律准备,当第三人自身的送货义务(第三人与收货单位之间存在贸易关系)与公司委托的送货义务重叠时,公司往往容易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证明送货行为乃己方的履约行为。
在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的合同义务时,无论收货单位收货与否,公司都应做好取证工作,即使收货单位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也可证明公司已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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