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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定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2015/12/23 10:23:53      点击:
      如何定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规定。嘉兴讨债公司下面详细说明一下: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