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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讨债公司提醒出具借条时分清担保人与证明人责任

    2017/6/9 14:43:40      点击:

    嘉兴讨债公司提醒出具借条时分清担保人与证明人责任

    “证明人”缘何成为“担保人”,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名究竟是真是假,“证明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担保人”签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证明人”被告李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1日,经被告李蓉介绍,被告谢铭向原告刘莲梅借款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400元,于2011年11月1日还款,被告李蓉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名。同年4月6日,被告谢铭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600元,还款期限为2011年年底。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至2011年9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分文未还嘉兴讨账公司
      2013年3月16日,原告至被告李蓉的工作单位,要求被告李蓉在借条上签字以证明其与被告谢铭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蓉遂在被告谢铭于2011年4月6日出具的借条中签名,但未注明身份。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诉讼中,被告李蓉提出2011年4月6日谢铭出具的借条上的“担保人”三字是原告在李蓉签字后所写,且被告申请两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到被告李蓉所在单位,以借条过期因而需要李蓉签字证明为由要求李蓉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