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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债公司: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的功能性博弈

    2017/8/5 14:40:13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金融合约安全港原则的功能性博弈
     
    金融合约的安全港原则打破了破产法中若干规则,是对破产法存续机会和公平清偿这两个重要功能的例外规定。破产法的这两个功能,也体现在我国《破产法》的具体规则中。那么对金融合约提供超越破产法具体规则的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呢?
     
    (一)“存续机会”——债务人的喘息之机
     
    破产法的许多规则旨在赋予困境中的债务人更多的喘息机会,寻找盘活公司的可能性。随着金融合约参与者规模的逐渐扩大,对于债务人的这种倾向性保护似乎应当让位于众多不特定的金融合约对手方的利益,也即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港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具有正当性。当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政策应当倾向于对不特定多数非破产人利益的保护{3}。
     
    对于金融合约对手方的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的否定方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赋予了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对于合同的选择权,给予债务人倾斜保护就是基于存续机会的指导思想。破产管理人可以将主协议项下的每笔具体交易视为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选择履行对其有利者,不履行对其不利者。然而金融合约的豁免保护,会将选择权从债务人手中交到债权人手中,这是出于保证金融合约顺利履行和维护金融安全的出发点作出的例外制度设计嘉善讨债公司
     
    金融合约采用终止净额结算的支付方式,国际清算银行将净额结算定义为交易当事方之间的头寸和义务的合意冲抵{4}(40),终止净额结算是净额结算的一种。净额结算是支付系统在一定的时点上将收到的金融机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账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轧差。交易双方只需向交易对手方支付净余额,相当于债权债务的抵消,这样就简化了金融交易的过程。终止净额结算包括合同终止和净额结算两项内容,是金融合约方破产时的一项制度。当金融合约的一方破产时,其对手方拥有提前终止合约并按照净额结算的权利。
     
    如果没有安全港原则,因为受到破产机制的约束,合约当事人将无法进行终止净额结算。破产法的基本规则对金融合约对手方产生的不利后果被认为超越了没有终止净额结算规则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要避免没有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的不利后果,保障终止净额结算能够顺利实现,使破产管理人不能在多个交易行为之间进行挑拣,应当在破产法中直接排除破产管理人对金融合约的选择履行权。债务人的对手方可以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终止合约并结算合约项下的义务,包括取消回赎抵押品的权利,这样抵押物也拥有了更多的流动性,金融合约对手方面临的违约风险就越低,债务人也能获得更宽松的合约条款和更高的交易价格,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平湖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