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超范围法律不会保护的案例
2016/10/28 0:40:47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借款利息超范围法律不会保护的案例
14日上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规范民间借贷,稳定金融秩序”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据通报,该院近几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5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1985件,比前一年增加807件,比增68.5%,涉案标的金额逾15亿元。
通过该院负责人了解到,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部分是建立在熟人、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多以口头约定、借条等方式,手续简便,抵押、质押、担保的较少。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行为,约定的“随意性”较强,当事双方大多未办理规范的借贷合同,为民间借贷埋下了潜在风险。此外,一些自然人为了追逐高回报,通过制定借款格式合同,拟定详细的放贷、催款流程,使民间借贷呈现职业化、专业化,“职业放贷人”群体不断涌现,让民间放贷主体呈现出更加多元的趋势。
此外,银资网发现,放贷者大多都追求高收益,高利息成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市第二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高额利息的做法十分普遍,一些职业放贷群体约定的利息,大多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有的甚至高达银行同期利率的10余倍,常见的月利息在2%-6%左右。嘉兴追债公司
但是,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间高利息放贷是不被法律承认的。
超标“隐形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4月22日,麦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麦某某向何某某、李某某提供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4%的利息。此外,双方还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12万元违约金。
到还款期限后,何某某、李某某因故只偿还了16.5万元借款。麦某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尚欠的借款,并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市第二法院对麦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确认,但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最终裁定,麦某某虽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未主张对方偿还利息,但违约金的标准已超出上述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嘉兴要债公司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法律规定允许上限,是十分常见的情形,且还存在大量的隐形利息。”民间借贷内参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或“隐形利息”标准,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允许的上限,法院将根据借款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超过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所以千万别因为贪一时的利息而把自己至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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