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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账公司——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支持

    2018/4/9 23:10:16      点击:

    嘉兴要账公司——借条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支持

    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



    直至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借条给李某夫妇。


    多年后起诉,对方主张超过时效
    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


    时隔四年之后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妇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想起方某还欠了他们10万元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庭审中,方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


    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