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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债公司有复印件与事件记录一样可以当凭证

    2017/6/23 15:55:34      点击:
    嘉兴要债公司有复印件与事件记录一样可以当凭证

    2004年2月,黄某时任某建设公司员工,因公司效益不理想,他决定和公司其他7名员工成立一个新项目部。经与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任新项目部经理,对外仍以建设公司名义施工。公司承诺,新项目部自找工程、自负盈亏,自己负责养活本项目部人员,不向公司上缴管理费用,盈利由黄某自主分配。


    两个月后,新项目部在一个锅炉改造工程中中标,2007年工程验收完毕后,工程发包方陆续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直至2012年10月15日,发包方将黄某负责的新项目部应得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建设公司,但公司始终没有向新项目部的员工支付工资及承包收益款。


    黄某向公司申请,提取工程利润用于新项目部自行分配。公司核算后拿出方案,对新项目部员工补发工资共计22万余元,同时拿出40万元的利润用于补偿新项目部员工的经济损失,以兑现嘉兴要账公司当初的承诺。


    此决定有相关文件及会议记录为证,但说好的钱却迟迟没有发放。2015年间,黄某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发短信索要工资及收益款,直至2016年2月,公司向黄某等7人支付工资共22万元,但说好的40万元收益款依旧没有踪影。


    2016年11月,黄某等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收益款。黄某向法官出示了相关书面证据,但不论是公司财务部作出的《新项目部情况说明》还是公司对新项目部支付收益款的协商会议记录,都是复印件。黄某表示,书证原件都在公司,且公司不提供原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