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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说透支利息欠债还是信用卡诈骗

    2016/10/28 0:32:01      点击:

    嘉兴讨债公司——案例解说透支利息欠债还是信用卡诈骗

    潘一系生意人,资产雄厚。2010年8月,开办了透支额度为20万的农行白金贷记卡。开卡之后,潘一正常消费,用于取现、生意往来、日常开销等等。

    一审认定,2011年5月14日,该卡已经超过还款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透支本金。截止2013年2月17日,潘一共拖欠透支本金175438.02元。2014年7月5日,潘一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0月13日,潘一家属还清本金175438.02元。嘉兴要债公司
        一审判决潘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潘一提出上诉,经同仓介绍,由其夫人慕名前来,委托丁一元律师进行二审辩护。


    二、律师辩护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以及与潘一的沟通,辩护人了解到潘一当时并没有恶意占有目的,并且具有还款能力,其前后的还款金额远超消费金额,银行的现金流水存在多处可疑地方等。潘一的行为不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在二审为其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本案涉案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了潘一具有还款能力、不具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且量刑过重、涉案数额计算有误等意见。具体如下:嘉兴讨账公司
    1、潘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可推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一审判决是以“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无法归还的”这种情形来推断以主观占有为目的。但是当事人在工业园有几百万的板厂,有餐馆有房产,不可能没有还款能力。缺乏主观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的主观要件。
         2、信用卡透资数额摆乌龙。按照一审出示的交易流水单证据,当事人在数额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检察官重新出具上海打印过来的交易流水单,其中有两笔数额是有问题的,重复计算了,对比第一张流水单少了22000元。辩方提出需要出示原始的交易凭证,不能打一张单出来银行盖个章说多少就多少,这样的话以后欠银行的钱,银行说欠多少就多少了,还有公信力可言?最近出现的几个客户在银行账户的钱不翼而飞的案例警示大家,银行也是会出错的。尤其刑事案件,银行作为报案人,属于利益相关人,不能一家说了算,否则是不公平的。
    3、催告次数。一审判决说按法律规定催告两次以后超过3个月没有还钱是信用卡诈骗的一个行为要件,当时根据其催告记录在2011年5月14日至2011年7月30日之间,潘一这段时间在外地做生意,不在当地,根本就没有收到催告,银行的催收不具有效力嘉兴要账公司
     
    三、控方意见
    检察院认为潘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检察院也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有一定道理,并认可辩护人关于量刑的意见,当庭提出一审五年的量刑略显偏重,建议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