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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蝉脱壳”老板被追究刑责

    2016/10/27 23:52:18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金蝉脱壳”老板被追究刑责

    某某等20人与厦门某保洁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保洁服务公司应支付窦某某等20人劳务报酬73572元。判决生效后,因保洁服务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窦某某等20人于2015年11月向海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兴要账公司



    立案执行后,海沧法院穷尽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逃逸,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2015年12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海沧法院执行人员在厦门市某高档酒店的客房里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孙某某承认保洁服务公司由其夫妇共同经营,二人均为实际经营者,孙某某是唯一股东。孙某某承认挪用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用于个人使用,且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当日,海沧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决定对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继续嘉兴讨债公司

    慑于法院的强大执行措施,孙某某于拘留期间提供其开办的另一家保洁公司作为该系列执行案件的担保,并同意将该保洁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指定支付到法院账户,用于偿还窦某某等20人的劳务报酬。另外,孙某某的妻子也主动筹措3万元缴纳给法院,该系列执行案件顺利全部执结。



    经办法官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恶意逃避债务者的惩处。


    据统计,2015年以来,海沧法院新收涉84家停产歇业企业的案件275件,执行标的到位率10.35%。执行到位率低下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不善、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外,部分经营者主观上恶意逃避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表现形式多为个人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恶意转移财产、公账进私户、借壳躲债等)。


    屈某生等22名工人系厦门市集美区某服饰加工店的员工。自2013年8月起,加工店陆续拖欠工人工资。截至2013年12月,该店共拖欠屈某生等22名工人工资14万余元。


    2014年1月,屈某生等22名工人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加工店应向屈某生等22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4万余元。


    因加工店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付款义务,屈某生等22名工人于2014年2月向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集美法院执行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先到加工店了解到该店场地系向他人租赁,其机器设备及经营者均不明去向,经营者尚欠房东租金数万元。执行人员又到集美区工商局调取加工店的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性质,遂裁定追加该店经营者张某栋为本案被执行人嘉兴要债公司


    执行人员通过省、市两级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把加工店及其经营者张某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张某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经数月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加工店及其经营者张某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工人反映该店经营者张某栋拖欠工人工资后,一方面对工人好言安抚,一方面趁机于2013年12月13日连夜将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搬空,之后人就去向不明。


    执行法官根据收集到的材料判断该店经营者涉嫌恶意转移财产,遂将该情况通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对张某栋展开网上追逃,并于2014年7月将张某栋抓获。


    集美区检察院指控张某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集美法院提起公诉嘉兴讨账公司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2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为获得宽大处理,向屈某生等22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